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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4日,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《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条例所称新能源,是指风能、太阳能、生物质能、地热能、氢能、核能等非化石能源。
编制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布局、分步实施、有序发展、创新引领、多元协同、绿色高效的原则,对风能、太阳能、生物质能、地热能、氢能、核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,依托冀北、冀中南、太行山、沿海地区等区位优势、资源禀赋发展新能源产业。
鼓励在海上风能、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海上风力发电、光伏发电项目,探索海上风力发电、光伏发电与水产养殖、制氢、储能、文旅观光等多种业态相融合的多元化发展模式。
推动核能安全有效利用,稳步推进核电站建设,鼓励开展核能供热、核能制氢等核能综合利用。
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布局建设电化学储能、机械储能、电磁储能、储氢、储热(冷)等新型储能项目,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,支持社会资源参与新型储能建设,引导新能源电站以市场化方式配置新型储能,推广新型储能在电源、电网、用户等环节的应用,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,促进新能源高比例消纳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新能源电解水制氢,推动制氢关键核心技术创新,促进绿氢产业规模化发展。建立完善绿氢储存、运输等标准体系,科学谋划氢能多相态储运通道,形成多元化储运格局。加强氢能全产业链管理,推进氢能装备研发攻关,优化布局加氢基础设施,拓展氢能在交通、分布式供热、绿色钢铁、绿色化工等领域示范应用。
省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、发展改革、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太阳能发电系统、风机装备、抽水蓄能发电关键装备、新型储能电池、储氢设备等新能源装备领域科技创新与示范应用,推动新技术、新材料研发应用,促进新能源装备与能源电子产业融合发展,推进新能源产业智能化、高端化、规模化发展。
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,支持新能源政策先行先试,促进示范区光伏发电、风电、氢能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。